家具维权售后看“三包” 

/ by 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次数:

 “家居3·15,服务365”,《家居周刊》开通家居消费维权平台“家居3·15”,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维权投诉的平台,通过家居消费者的投诉案例,希望能对您的消费维权有所帮助。

  事件回放

  今年2月份,消费者韩女士发现自己于去年4月20日,在华凌市场某品牌店里购买的餐桌和6把椅子中,有3把椅子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她找到商家,商家只同意维修,并只愿承担三分之一的维修费。韩女士投诉至工商局。

  西大桥工商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韩女士家椅子开裂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第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家具行业的国家家具三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按消费者的要求,给予免费维修处理,并承担运费。

  维权建议

  对于购买家具的消费者而言,在有类似韩女士的消费遭遇时,可依据《家具行业的国家家具三包规定》相应进行维权。

  《家具行业的国家家具三包规定》第四条“三包”规定如下: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其中,“三包”,是自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具体售出的合格家具产品的“三包”规定为:1.包修:凡属于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2.包换:同一缺陷经2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更换后的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3.包退:在包修期限内,同一缺陷经2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则要包退。

  此外,新《消法》第二十四条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或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规定进行更换、修理、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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