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中房治理问题,城管部门与住规建局有不同看法。前者认为执法依据不足,且法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介入房中房管理,后者则表示违法装修的执法业务已划归城管,不存在执法权属之争。对此,有律师表示,城管执法已有明确法律依据,且两者的争议可提交给市法制局协调解决。
本报有关房中房的报道见报后,关于房中房治理问题,城管部门与住规建局有不同看法。前者认为执法依据不足,且法律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介入房中房管理,后者则表示违法装修的执法业务已划归城管,不存在执法权属之争。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城管的执法已有明确法律依据,且两者的争议可提交给市法制局协调解决。
部门看法不一
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房中房执法业务虽然2006年已移交给城管,但城管执法所依据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执法依据不足。上位法中《建筑法》第49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虽然都有禁止违法装修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理部门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言下之意是,虽然香洲区城管局有一支力量不小的执法队伍,但以上丰富的行政法规资源却不能为城管所用,这位负责人认为,市住规建局作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执法队伍,理应参与到管理中来,但该局从未就房中房问题与香洲区城管局有公函往来。对此,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条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范围很广,也可以指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不只是住规建局。住规建局刚成立的执法队伍只负责规划许可工程验收前的监督。违法装修已明确为城管管理,职责不能混淆。
市民支招治理
香洲区城管局有执法队伍却称法律依据不足,市住规建局有法律依据,却又不再管理。这样的难题有无解决办法?对此,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阳表示,《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2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建筑物正在违法装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暂停违法建设、装修行为,当事人不暂停违法装修的,城管可拆除违法建筑或装修并扣押相关物品。城管执法依据不足的说法不能成立。此外,该条例第40条规定,两部门如对法定管理职责有争议的可提交给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
有热心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称,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住规建局可派出执法人员对违法装修调查取证,然后向法院起诉房屋使用者。对此,李春阳表示,住规建局行政起诉依然要搜集证据,没有专业执法队伍同样无法办到。最好的办法还是两部门联合,城管取证执法,市住规建局依据规划图纸等资料出具是否涉嫌违建的意见书。对此,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城管执法需规划方面的意见,会全力配合。( 作者:何锬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