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图便宜,谢女士找了一个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来为自己装修茶楼。谁知,装修质量不过关,“门头”掉下来将自己砸成了八级伤残,全身多处骨折。
但是,在这场纠纷案中,作为伤者的谢女士却要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贪便宜与无资质包工头合作
2010年7月6号,谢女士租下了大渡口某小区一户临街门面,准备简单装修后开个茶楼。
谢女士觉得,装个茶楼而已,简单弄下就可以了,于是她找到包工头王某,两人协商装修费用为22000元,包工包料,谈妥后,王某立即安排工人进场施工。谢女士知道王某没有施工资质,但出于价格优势她还是选择跟对方合作,两人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只有一个口头约定。
双方约定的装修内容包括在茶楼门口制作一个装饰性房檐(俗称门头)。王某按照谢女士提供的设计方案,安排工人以木条为支架,将“门头”固定在墙上。7天后装修完工了,并交付谢女士使用。
门头松动掉下来砸到了老板
2011年9月10号,谢女士和家人坐在茶楼门口喝茶聊天,装饰门头突然脱落,掉下来正好砸中谢女士和她的家人。谢女士受伤最重,当即被送到九龙坡区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经诊断谢女士全身多处骨折,治疗一个月后,谢女士出院休养,但行动仍然不便。为了索赔损失,她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多元。
谢女士将包工头王某告上法庭,她认为,王某在装修过程中偷工减料,用钉子代替膨胀螺丝,导致出现了质量问题,造成自己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全部费用。
一审判决施工者担责10%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女士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她作为发包人,在选任施工者时具有重大过失。且门头脱落是在装修完工一年后发生,谢女士作为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管理人责任。
今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对谢女士因门头脱落而遭受的损失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647元。谢女士不服,案件上诉至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装修时莫贪便宜,恐得不偿失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装修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包工头王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谢女士28941元损失费,而作为伤者的谢女士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认为,目前,法律虽然对个人家庭、门面等装修未设强制性规定,但找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装修市场鱼目混杂,业主切莫因贪图便宜,选择无资质的“游击队”,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不仅索赔无门,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记者/柯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