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今起征求意见,其中新增一些内容
违法建筑无补偿 还要承担强拆费
违建业主,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8月12日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为杜绝违建“生米煮成熟饭”,继拟定违法建筑一经确认即可停水停电等规定后,在常委会一审二审后,意见稿又增加一些新内容,如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建设除强制拆除外,当事人还要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无论征地还是房屋征收,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等等。这些明确规定将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让期望借违法建设生财的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建“楼危危”应马上拆除
意见稿内容:
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解读: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违法建设倒塌事故。如2012年4月29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伟康市场内,一栋在建8层楼房发生倒塌,倒塌物砸坏了附近三栋建筑。后经查明,该楼房系违法建筑,没有相关手续。
实际上,由于违法建筑未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建设环节的质量均不能得到保证,工程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难有保障,容易引起房屋开裂、漏水等质量通病,甚至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在一些地方,村、社区的道路被违法建筑挤占,一旦遇到火警、急病等,消防车、救护车难以进出。
为保护公共安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关于立即代履行的规定,意见稿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公共安全”,马上可以组织拆除。
拆违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意见稿内容:
违法建(构)筑物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并实施,代履行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其他未经批准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属于前款规定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
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立即依法实施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