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卖房老父赖房 南昌一市民花50万元买房遇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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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将房屋转给女儿,等女儿将房卖给他人后,竟以种种理由拒绝搬迁。7月1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某、林某国、付某凤将丁公路南柴宿舍402室腾空,交付原告李某根。
  据悉,2001年9月,林某国、付某凤夫妇通过房改取得南柴宿舍房屋一套,夫妇俩携子女一直居住在此。2010年10月至11月,林某国夫妇在中介的帮助下,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女儿林某。拿到房产证后,2011年1月30日,林某与李某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将该房以50.3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根,1月30日付清房款,1月31日过户,2月28日林某把房子给李某根。同日,李某根支付购房款50.3万元。2011年2月1日,李某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但是,收到购房款后,林某一直未交付房屋,仍被其父母林某国、付某凤居住。李某根一怒诉至法院。
  法庭上,林某国夫妇辩称,房子是他们的房改房,并未卖给李某根,他们是不会交房的,这是林某以欺诈手段骗取的,谁拿了钱就找谁要房子。林某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根与林某所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林某国夫妇辩称未出售过诉争房屋,但从夫妇俩提供的材料来看,诉争房屋的产权已过户至林某名下,手续完备,属自愿行为。因此,原告李某根的诉求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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