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将所管理小区闲置的两间砖木结构平房租给他人做仓库,不巧,一场火灾将租户仓库内存放的家具烧毁,租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1万元。6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在小区安保工作上存在瑕疵,要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租户2万元。
覃某在五一路做家具生意,在附近某小区租两间平房,用于存放木质家具和床垫。2012年1月23日,该小区居民房发生火灾,共烧毁砖木结构民房7间,火灾烧毁了覃某存放的家具一批。
事后,覃某认为物业没有履行安保义务,在火灾发生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有效处置,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2底,覃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江南区法院,索赔11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认为火灾不是他们造成的,而覃某明知所租用的房间不是标准仓库,却用于存放货物,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帮保管货物,不该为此买单。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将不具备存放易燃物品条件的砖木结构平房,出租给覃某放家具,在小区安保工作上确实存在瑕疵。而覃某作为家具的经营者,将易燃的木制家具存放在易燃的砖木结构平房内,自己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责。覃某的损失经核算约为7.7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梁秀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