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完全背离了当初对业主的承诺,因此立即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涉。但开发商宣称合同里并未具体写明必须全部使用干挂石材,因此实际施工时使用了大量的涂料符合约定,这属于明买明卖的公平商业行为,不存在建筑施工中调换建材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同时接受解约退房。
据了解,在C3、C4楼业主的购房合同中,“外墙”一栏的约定内容的确是“石材幕墙、涂料”,而在开盘当天,认购的业主也确实没有再就合同中“外墙使用石材”一事要求开发商高层进行书面确认。一位名叫“我爱福熙”的业主愤愤地告诉记者,在该楼盘开盘当日,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必须在现场直接签署购房合同,并强调该商品房购房合同为经建委备案的标准合同,内容和格式不得修改。“销售员一直让我们放心,绝对使用和C5~C8楼号相同的材料,因此我们就签了合同,而且我们也没有改合同的权利。现在不仅石材变成涂料,连外墙保温层的东、西侧都被改成了廉价易燃材料。我们几乎是倾尽所有家当买的这个房,结果却买不到安心,反而买了个闹心。”
宣传材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维权事件进展到目前为止,天润福熙大道项目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仍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既影响了开发商新楼盘的销售,也影响了业主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据记者了解到,为了维权,不少业主不仅工作受到影响,甚至互相埋怨选错了房,引发了严重的家庭矛盾。
一切都是因为开发商的市场宣传引起的,那么判断整件事情孰是孰非,首先需要了解这份宣传资料到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李洪云律师告诉记者,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开发商违约的部分,业主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而如果业主反映的开发商不允许修改合同这件事属实,即是开发商剥夺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要求修改,否则即视为放弃修改合同的权利。如果是建委的统一合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李律师提醒,买房是个大事,需要购房者火眼金睛,他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要向开发商索要楼盘规划图纸,到相关规划部门查看该楼盘的规划存档。同时与开发商协商,将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既大大减少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消费者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