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触碰多条法律条款,行政处罚风险不容忽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产地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商家把非广东产瓷砖宣传为“广东制造”,属于虚构商品产地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该行为同时属于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以虚假的商品产地作宣传属于虚假广告,门店海报、门头、展架、短视频宣传都属于广告载体 。一旦被认定虚假广告,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核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加重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应当标注真实生产厂名、厂址;伪造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多地已有真实判例:部分瓷砖门店因谎称“广东制造”,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数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二、“假一赔十”口头/书面承诺,埋下巨额民事赔偿隐患
很多经销商打出“广东制造假一赔十”招揽客户,厘清关键点:食品领域法定“假一赔十”;瓷砖属于普通商品,没有法定十倍赔偿,但商家主动对外公示“假一赔十”,属于对消费者的有效约定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如果门店宣传“广东制造假一赔十”,实际交付非广东产地瓷砖,消费者留存海报、照片、聊天记录、录音、购销合同等证据,起诉时可以主张按商家公示承诺,要求履行假一赔十的约定赔付。即便法院不支持十倍约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虚构产地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取。
举个现实场景:一单瓷砖货款3万元,一旦被认定消费欺诈,经销商除全额退还3万货款,还要额外赔付9万元三倍赔偿金;如果商家对外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举证充分,索赔金额会进一步放大,一单生意就可能让小门店承受巨额损失。
经销商一单瓷砖利润本就有限,为了多卖几单,背负高额赔偿、被投诉举报、立案调查,长期提心吊胆,得不偿失。
三、刑事风险提示
仅虚构产地、瓷砖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一般只属于行政违法与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犯罪。
只有同时存在瓷砖本身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营者、门店实际负责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业呼吁:经销商要规规矩矩,做长久安稳生意
旺季抢销量,不能踩法律红线。在此呼吁全国瓷砖经销商:
1、宣传要实事求是,是什么产地就如实宣传,不虚构、不混淆产地概念;不要随意张贴“广东制造假一赔十”这类无法兑现的对外承诺。
2、销售正宗佛山建陶广东砖,务必核验上游货源,核对外包装完整生产地址、砖底标识、生产批号,优先选择《佛山建陶(广东砖)溯源品牌库》入库品牌,从源头过滤掉无广东实体公司的空壳、贴牌、挂靠主体,大幅降低“广东砖”品牌造假的法律与质量风险。
3、对外宣传不要混淆“广东品牌”和“广东制造”:品牌注册地不等于生产产地,不能拿佛山注册贸易公司,就宣称产品是广东制造。
4、谨慎对外做出“假一赔十”这类高额赔付承诺,口头、海报、短视频宣传都具备证据效力,不要为了引流给自己埋下索赔隐患。
建材生意,拼的是品质、口碑与长久经营。靠虚假噱头换短期订单,一旦遭遇投诉、诉讼、行政处罚,门店商誉受损,经营风险陡增。守住诚信经营底线,才是经销商安安稳稳、可持续发展的正道。
注:本文全部引用现行公开法律条文以及市场监管已公布的行业判例,可供行业转发、门店普法参考。
(来源:禅陶协,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