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瓷砖未明码标价,禅城陶协维权站协调和解追回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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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消费者是否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形,走进店铺,随手拿了一件商品,结果因为商品未标注价格,或价格标注不明显,直到结账时才发现,价格高得离谱。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就收到一宗类似的消费维权案件。

  案件简介:

  5月中旬,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收到一宗消费维权投诉,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该消费者5月中旬到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瓷砖。

  该批瓷砖包含多种规格,包括A产品,B产品(注:A产品与B产品的规格不相同)。交货时,商户表示瓷砖中A产品缺货(注:A产品总货值900元),联络消费者,用C产品(注明:C产品规格与B产品规格一样)瓷砖替补缺货。交货后,消费者发现C产品与B产品规格完全一致,但结算价格是B产品价格的1.5倍。而且替补缺货时,商户并未向消费者清晰列明C产品价格。消费者要求商户按照B产品价格结算同规格C产品,该商户不同意。消费者与商户无法达成共识。于是,消费者求助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对此事予以帮助处理,要求该商户以B产品价格结算,并退回差额款项。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联络了解投诉相关情况,获取相关依据、支付凭证、产品照片等;同时,与商户进行沟通协调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与商户、消费者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实现和解。商户同意按照B产品价格结算,商户向消费者退回差额款项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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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消费者收到该商户退回的差额全部款项315.00元后,向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消费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此再次提醒,明码标价可以减少交易的时间成本,利于构建公平的交易环境,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明码标价更是经营者的法定职责。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诚信、合法的经营者。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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