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吊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发“QQ取证”维护

/ by 古镇灯饰报 浏览次数:

  1、案件缘由

  请求人漆某于201401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40625日被授予一款吊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称在201412月发现被请求人中山市某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A门市)销售的一款吊灯侵犯了请求人拥有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该行为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和扰乱了经营秩序。

  漆某提供了A门市的产品销售照片2张和订购单一份,特请求维权中心对A门市的侵权行为进行调处,要求A门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2、处理过程

  在对投诉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及维权专利的检索后,维权中心对该投诉立案,并组织人员对被投诉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市现场展示有该款涉案产品。

  维权中心执法人员对其拍照取证并对门市工作人员做现场勘验笔录,A门市工作人员回答在号码为979713109QQ空间里面有记录该款涉案产品的门市展示图片,记录时间为20131030日,并现场通过电脑连接该号码QQ空间向维权中心执法人员打开该产品门市图片和图片信息记录时间,维权中心执法人员对该照片信息拍照记录。

  3、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A门市答辩称该款专利产品于投诉人申请专利前已经在其门市中销售,投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并提供QQ空间照片作电子证据。本案中运用QQ空间资料作为电子证据分歧主要集中在QQ空间照片是否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1QQ空间简介:QQ空间是由第三方公司腾讯公司开发出的一个网络社交平台,其有亿万个互联网用户,用户可以通过日志和照片记录个人信息,非空间主人不能修改空间主人信息。

  2、网络证据的真实性:⑴证据生成环节,是程序自动生成还是人工录入。自动生成的程序是否可靠、是否有非法干扰;人工录入是否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合法录入。⑵该电子证据数据内容是否有被修改,该电子证据是储存于网络运营商还是个人独立存储,网络运营商是否公正独立,个人储存的介质是否可靠,储存方法是否科学有效。

  本案中,A门市工作人员现场向维权中心打开该专利产品QQ空间照片和时间记录,其可靠性要高于后期提供的电子证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认可维权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公正独立性,同时也认可腾讯公司作为网络运营商公正独立,认为该数据内容没被修改。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投诉方同意撤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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