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泰安市工商局和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泰安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泰安海兰德太阳能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份以来,从泰安徐家楼一印刷厂印制标有“美的”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内胆外包装箱及内胆标签各60个。当事人使用“美的”字样标签和包装箱并加工组装成太阳能热水器内胆40箱,总经营额31090元。岱岳区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其中标示“美的”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内胆40箱、外包装箱20个、标签20个;罚款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