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欧尔玛陶瓷与供应商经济纠纷事实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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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为扩建第二条瓷砖生产线,于2010年3月26日在宜丰县与佛山市华信达窑炉有限公司签订了日产14000㎡微粉砖生产线《干燥窑与烧成窑买卖合同》。佛山市华信达窑炉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将该合同设备供货。

  正文:

  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为扩建第二条瓷砖生产线,于2010年3月26日在宜丰县与佛山市华信达窑炉有限公司签订了日产14000㎡微粉砖生产线《干燥窑与烧成窑买卖合同》。

  佛山市华信达窑炉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将该合同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进行了试运行。在两座窑炉安装建设中,欧尔玛公司发现窑炉的耐火砖,未使用合同和技术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摩根》品牌,而是使用的《港泰》品牌(其性价比明显偏低)。欧尔玛公司当即以书面提出了异议,华信达窑炉有限公司的代表也签字认可。

  在生产线正式投产后的运行后,欧尔玛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华信达窑炉公司支付了90%的合同货款;华信达窑炉公司应在正式验收运行后两个月内开具合同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但该公司只开具了44%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华信达窑炉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欧尔玛公司向华信公达司发出了律师函: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从剩余的货款中扣减一部分的质量赔偿金,尽快补齐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可是华信达公司采取回避拖延的方式,一直不正面回复质量赔偿的事宜。五月中旬欧尔玛公司总经理亲自到佛山上门与华信达公司主要领导协商,其也不理睬。反而置欧尔玛公司的诚意不顾,采用恶人先告状手法向法院起诉欧尔玛拖欠货款。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诉状,按照法律程序首先冻结了华信达公司等额价值财产的作为诉讼担保,随后也冻结了欧尔玛公司的个别银行账户以便诉讼保全。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欧尔玛公司一方面已要求律师将所有证据集中准备应诉,也仍主动联系华信达公司晓之以利害,欧尔玛公司总经理再次亲往佛山。法院在依据法律和客观事实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友好协商,于6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华信达公司主动撤诉,并申请法院立即解冻欧尔玛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意扣减一定数额的货款并补齐增值税发票;欧尔玛公司在一定期限付清余款。小小的纠纷在双方理智友好的协商下得以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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