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信:房产税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

/ by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浏览次数:

  房产税即将出台的话题在一段沉寂之后,近期又活跃起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日前表示,房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经确定无疑。目前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具体的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

  按照财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房地产税是要成为一种地方税,那么地方对税率等有充足的自主决定权,应该是必要的。据透露,各地的开征时间、具体征税依据、操作细节也会有细微不同。总之房地产税的制度细节还有很多未定之处,具体的评价还要根据未来披露的详细情况来确定。但无论如何,房地产税在一些大方向上的原则仍有必要明确。

  目前房地产所涉的税费比较繁杂。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除了税制本身比较复杂之外,一些具体的税种方面也有重复征税之嫌。有学者认为,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重复征税现象。

  利用新税种设计的时机把相关税费“一条龙化”,是中国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房地产税方面也不应例外。所以,政府也许应该借房地产税出台之机,实现将涉及房地产的复杂税费归并统一的目标,最终的效果是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并让各种规范性的税收体现在明处,而尽最大可能减少暗处的、征税机关自由裁量性高的收费,从而让企业与购房者所承担的税负明晰化。这就可以在推出新税的同时,实现让税制优化的目标。

  目前中国主要的房地产税费存在于交易环节,但是在房屋保有环节的税费几乎没有,而鉴于楼市的基本供求状况,交易环节的税费很容易被卖家转嫁给买家,对降低房价不利。如果加大在保有环节的征税,那可以让占有较多房产者更愿意将房产出售而不是保留,从而可以增加房屋供应,起到降低房价效果。从此角度看房地产税是有必要尝试的。

  同时,房地产税拥有非常广泛的税基,将成为一种非常稳定并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税源,所以非常适于作为地方税而存在,对于缓解一些地方财政目前遭遇的挑战有较大的意义。而且房地产税是直接税,而直接税比间接税更有利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综合以上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的推出是在做加法,能够增添很多新的价值。

  但是,房地产税另一方面也应该做减法税制,即上文所述的归并税费和简化。最终,房地产税的税制应该精简,税率应该较低,而税基应该比较宽,这会成为一种稳定的安排。同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及不动产价格评估体系的完善,都是必不可少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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